1. 1. 撤資公營事業或國有資產透過出售無償移轉清理結算等方式移轉給民間
  2. 2. 委託:政府部門委託民間部門部分或全部財貨與服務生產活動,但保有監督之責

(1). 簽約外包:政府將部分貨品或服務委請民間辦理

(2). 特許權:由政府提供給私部門,但保留「價格匯率之核定權」,而費用由使用者付費(例如水電、瓦斯、交通運輸業者經營權)。經營權包括公有設施租用公共資產租借

(3). 補助:由政府透過免稅、低利貸款、直接補助,以形成誘因操作

(4). 抵用券:政府核發給有資格使用之民眾,以指定消費某類貨品(食物、房租),社會福利救濟常使用此種方式

(5). 強制:由政府以命令方式要求私部門支付強制性之服務,例如失業保險金(私部門為政府分擔社會安全責任)

    1. 3. 替代:當大眾意識到政府所提供的生產或服務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民間部門意識到此需求,進而以企業經營的型態提供服務,例如:保全業

 

(1). 功能不足之替代:例如社會治安敗壞,而警力不足,產生民間保全公司

(2). 退離之替代:因應私人企業規模及市場佔有率之逐漸擴張,公部門縮減規模及資源之投入,以利私有企業之發展

(3). 解制之替代:經由法令的修訂允許私有企業對原本公有獨占之市場環境挑戰

撤資委託政府部門主動決定,而替代則是政府處於被動立場

政府在撤資中扮演畢其功於一役的角色,而在委託替代中,政府則扮演

持續運作的角色,仍有影響力

 

(一) 民營化的的實務

  1. 1. 簽約外包:是民營化的措施最為普遍的一種,透過政府機構和民間機構簽訂契約關係,由政府提供經費或協助,將一部份或全部的財貨服務交由民間來履行
  2. 2. 替代券:是一種優待卷或支票,代表由政府給予民間特定數量的服務,持有者可持替代卷購買公家或民間的服務,而這些替代卷再經由收取的單位歸還政府,以換取費用,例如職訓卷
  3. 3. 補助或減免:藉由補助金的給予,增加民間機構賺取利潤的機會,也減少政府問題,有下列常見方法:

(1). 薪資補助:鼓勵民間機構雇用弱勢的求職者,例如身障僱用獎助金

(2). 資本補助:鼓勵民間在經濟發展較落後的地區興建工廠,增加當地就業機會

  1. 4. 志願者:使用志工以節省人事開支,同時產生公民直接參與政府的社會價值
  2. 5. 工作分擔:包含志願服務補助簽約外包,將原由政府提供的服務改由商業團體或志願組織來提供
  3. 6. 共同生產:為提升社會服務的質與量,民間與政府機關共同生產的服務模式,例如義消
  4. 7. 解除管制:將原本由政府獨占的事業開放允許一般民眾參與事業的經營,使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自由,例如中油、中華電信
  5. 8. 特許權:政府授與民間機構特許權經營或提供公共服務,並由民間收取費用,例如:電力提供、有線電視

(二) 民營化成功之要件:健全的市場環境、公平的遊戲規則(公平的招標、決標)、持續的監督機制、精準的成本效益(考慮哪種民營化方式較符合成本效益)、高度的服務品質、評估相關影響、研擬應變措施

(三) 民營化的優點

  1. 1. 選擇性的增加:藉由民營化,政府的政策可以促進不同輸送系統的發展(有更多選擇機會)
  2. 2. 彈性增加、成本降低:民營化不受行政官僚化和程序的約束,得以僱用所需員工或解聘不適任員工,人力資源運用更有彈性,同時政府可節省人事費
  3. 3. 借重民間專才:民營化常借重民間對某方面服務領域有專門知識或經驗者來提供服務
  4. 4. 落實服務對象受惠原則:政府的服務常因繁瑣的過程法規的限制,不見得能提供最有效的服務,而民間單位則因易於接近、專門化、彈性及地利之便等,更容易幫助到需要幫助的對象,且速度較快
  5. 5. 增加參與機會,整合資源網絡:公共服務交由民間辦理,政府負責督導、協調工作,可使資源不重疊浪費,同時使每一個地區都有相同的服務品質,建立社會資源網絡
  6. 6. 資訊透明化:過去政府服務的資訊都由其獨占,外界並不能瞭解其資源使用方式,但藉由民營化的競標過程成本及決策的相關資訊都會被公開,加強民眾對政府的監督能力
  7. 7. 運作健全化:民營化一方面削減官僚體制的規模,增加其靈活性;另一方面藉由競標與決標的作業,政府可客觀的分析各種成本與收益的相關資料,加強本身的工作能力
  8. 8. 示範效果:公共服務原本不具市場競爭性,故政府員工不會太積極追求工作效能,但民營化的潛力(民間的績效表現),自然會對政府形成比較的壓力,進而改善政府員工工作績效,爭取支持

(四) 限制

  1. 1. 適用性的限制並非所有業務都適用民營化,因為政府和民間企業仍有「公共性」這個本質上的差異,許多攸關公權力的行使國家安全職能,或具有主權意涵的業務(如課稅),都不適合民營化,否則政府會失去賴以統治的主權優勢,損及公共利益
  2. 2. 缺乏政治責任:也是民營化最受批評的部分,因為民間企業可能在「最高效率、最低成本」的考量下,忽略了社會責任公共利益
  3. 3. 不穩定因素的干擾:有些受委託機構可能基於意願不高、熱忱不夠、服務品質不佳、或換約、毀約等情形,無法持續提供服務,造成服務對象的服務受損。公共服務應能保證不間斷的提供,民營化則無法保證此點
  4. 4. 管理困境:接受契約的民間機構往往有經營不妥缺乏適當方案資訊與經費開支控制系統的情形,另外民間機構的選擇往往會受到利益團體遊說的影響,導致公共利益的受損
  5. 5. 營利機構參與的弊端:民間機構的經營常會造成社會分化的現象,依使用者付費能力決定其所獲得的服務品質,導致社會服務等級化,缺乏公平性社會外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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