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的偏差行為有許多的類型與呈現方式,所謂偏差行為(delinquency),就是違反一般人適用的固定行為標準的行為。當青少年有了違反規範的行為時,其行為就叫做偏差行為。例如:反抗性的動作表現,離家出走、逃學不上課、與人結黨打架、從事破壞性的行為,反社會的動作、行為等等。雖然某些行為並沒有構成犯罪,卻不為一般道德規矩所容許。此外,近幾年青少年犯罪、自殺、暴力行為、鬥毆事件頻傳,造成社會動盪紛擾,因此應該更加重視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問題。
根據台灣自殺防治學會統計數據顯示,自殺成了現代青少年的第二大死亡主因。青少年自殺人數從2017年底至2018年明顯上升(自殺防治通報網,2019)。
近期青少年自殺問題日益嚴重,儼然已成為一個必須慎重面對的議題。自殺雖然不是一種疾病,但是自殺的結果不僅止於是與罹患任何一種身體疾病的不良後果相類似,甚且更嚴重(蔡明昌、張愛佳,2015)。
近期青少年聚眾鬥毆事件頻傳,過往的研究指出,暴力犯罪與青少年時期暴力與攻擊性行為有相當程度的關聯(Robins, 1978; Farrington, 1989;引自陳易甫,2017)。因此,青少年時期的攻擊性偏差行為,是影響未來社會治安的重要因素。此外,青少年犯罪的型態也逐漸改變。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通報,近五年警察機關查獲青少年嫌疑犯呈先增加後減少趨勢。青少年犯罪類型中,詐欺案大幅增加 1.3 倍。 (內政部警政署,2019)。此為研究者想探討青少年聚眾鬥毆與犯罪議題的動機。
青少年自我中心(Elkind, 1967)的概念中,青少年個人神話往往會使青少年認為自己是永生不死的,都會認為這些倒楣事情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自己永遠是最幸運的,受到上蒼眷顧的(江南發,1995)。因此,青少年容易出現許多的荒謬的偏差行為,而這些偏差行為可能因此讓青少年陷入生命危險當中。
一、青少年自殺危險因子探討
綜合學者研究結果,青少年自殺危險因子分為個人、家庭、同儕及學校、社會四方面。許多研究都指出個人因素對自殺危險行為的影響力最大(吳純儀等人,2007;李佳諭等人,2008;陳金雀,2009;引自王思涵,2016),尤其是憂鬱症及情緒的部份。青少年自殺主要原因是憂鬱症、感情因素與家庭問題。由此可知,家庭的支持與關懷更顯其重要性(李明濱,2019)。
自殺成因 |
說明 |
個人因素 |
人格特質(認知、內外控)、壓力感受、無望感、焦慮、自尊、憂鬱及個人偏差行為(物質濫用、偷東西、逃家)。 |
家庭因素 |
親子衝突、家長參與、家庭支持滿意度、家庭憂鬱及家庭結構、家庭關係、家庭溝通 |
同儕及學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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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儕支持、同儕偏差行為、學校滿意度、學業表現、課業壓力或問題、感情問題 |
社會層面 |
社會媒體報導 |
資料來源:引自王思涵 (2016)。青少年危險自殺行為成因及防治策。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6,5(12),頁 160-164
從上述的成因中,研究者所收集的新聞裡,的確呈現出青少年自殺與個人因素與親子衝突的比例偏高。這也顯示出憂鬱症或情緒部分,的確是導致青少年自殺的主因。青少年往往不懂的如何發洩自己的情緒,一旦遇到不如意的事情,比較容易衝動行事。除了青少年本身的因素外,應該要更加注意社會因素。除了媒體報導外,要更加正視網路影音媒體所造成的影響。根據美國醫學會雜誌·精神病學研究證實,網路電視串流服務 Netflix 前年推出電視劇集「漢娜的遺言」,敘述一名中學女生為何決定自殺,而該影音播出後該年10 至 19 歲青少年的自殺率較預期增加 13% (Thomas Niederkrotenthaler, MD, PhD, MMSc1; Steven Stack, PhD2; Benedikt Till, DSc1; et al.2019)。
二、自殺預防策略
青少年的自殺防治可從許多不同的面向探討,綜合許多研究,茲從個人心理、家庭關係、學校教育、社會資源等四個面向來採取以下措施因應(李淑美,2008;紀櫻珍,2008;謝璟婷,2007;羅品欣,2007;蘇益志, 2007;引自蕭瓊華、劉宥彣,2015)
個人心理方面 |
1. 培養正向的自我概念 2. 能放心地表逹自己的情感 3. 增進挫折忍受力 |
家庭關係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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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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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倡正當的團體休閒活動 2. 教職員多加關心學生、瞭解轉介管道 3. 強化親職教育的功能 4. 尊重與接納孩子的特質與困難,並建立良好的溝通方式。 5. 避免學校暴力 |
社會環境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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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蕭瓊華、劉宥彣(2015)。淺談青少年自殺警訊與預防策略淺談青少年自殺警訊與預防策略。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5,4(9),頁 48-52
從上述的自殺防禦策略來看,其實最難的部分依舊是個人心理與家庭方面,但往往這兩個因素才是導致青少年自殺的主因。因為青少年本身若無法放心地表逹自己的情感,學校教師即使再關心學生,亦無法懂得學生的困難之處。亦無法有效地給予應有的協助。
三、青少年偏差行為與自我神話
根據研究顯示,行為偏差青少年的自戀傾向、個人神話與假想觀眾的平均分數較一般少年高(江芊瑩,2011)。綜上可知,青少年易從事偏差行為,可能係源自於在青少年的認知裡,並不認為該行為是偏差行為。這種錯誤的認知可能是由於自戀傾向中的「虛榮」、個人神話中的「同眾性」與「個人優越感」及假想觀眾中的「自我中心」所造成。因為「虛榮」使得少年欲追求更多的與眾不同,得以向他人炫耀;「同眾性」是少年尋求內團體的認同,在受到同儕的激將法後嘗試偏差行為;「個人優越感」讓少年勇於從事各種行為,但不認為自己會有不測,如:偷竊被逮捕、飆車出車禍等;「自我中心」則使得少年認為別人總是注意著自己,少年亦在乎他人對自己的看法(江芊瑩,2011)。
文獻內容中有提到青少年往往在個人認知裡不認為該行為是偏差行為,因此他們便這樣做了。這也是常常在教學現場遇到的情況,有些學生被指正時,還能義正嚴詞的認為自己沒有錯,也覺得自己所認為的才是對的。尤其是在勸告與青少年自身生命有關的事件時,更可以到青少年一副無所謂的樣子。這與研究者所收集的新聞不謀而合。在個人神話類別中,幾乎都是明知不可而為之的行為。他們就是認為這種倒楣的事情不會發生在他們身上,但往往悲劇就因此產生了。也或許是受到同儕的鼓舞,讓他們覺得不做就很丟臉,因此寧願冒著生命危險,頗有賭一把的意味。
四、青少年暴力與犯罪
研究顯示出(1)青少年的暴力知識結構受家庭、個人受害經歷、所接觸的同儕特質與教師不公對待的影響;(2)暴力知識結構進一步影響著青少年暴力行為的產生;(3)青少年的暴力知識結構中介了青少年所處的學校脈絡與暴力行為之間的關聯(陳易甫,2017)。
從上述的文獻可以得知,青少年聚眾鬥毆與暴力犯罪行為,與其暴力知識結構有關,此結構包含了個人過往的經驗、記憶與腳本。當與他人互動或受到他人刺激時,個人會從此一知識結構中擷取可能的回應方式。當個人具有暴力知識結構的程度較高時,則更傾向於擷取具有敵意的、不顧慮後果的與視暴力為合理的手段進行回應。 (陳易甫,2017)。此外,相較於友伴的暴力認知,友伴的暴力行為更能夠解釋青少年暴力行為的高低,顯示出社會學習理論中的仿效效果(陳易甫,2016)。
從上述的文獻中可以得知,處於暴力家庭或環境中的小孩,長大後也越有可能出現暴力行為。比較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受到教師不公對待這點,因此在處理青少年任何問題時,都必須注意到青少年的想法,是否有憤恨不平的情緒或感覺不公平。雖然有時候真的是青少年自己多想了,但教師如果能夠多點心思,多點溝通讓青少年了解,或許青少年就不會有不公平對待的想法。也不會埋下日後青少年對於暴力或犯罪的因子。
研究者一開始收集資料時,只覺得為什麼越來越多青少年聚眾鬥毆,而且人數越來越龐大,這或許與友伴的暴力行為有關。青少年血氣方剛,一旦同儕中有人有暴力行為,其他人很容易便群起效尤。
青少年的偏差行為是影響目前社會風氣的重要因素,自殺案例在近半年來有越來越頻繁的趨勢,讓人不得不正視此議題。其實,青少年所要面臨的壓力來源很多,例如課業、人際、理想、同儕、教師與父母期望、自我認同等。但青少年身心發展不像大人般成熟,因此遇到困擾時往往不知如何抒發,便從事一些偏差行為。但大家往往只看到表象,沒有傾聽與了解青少年的內心,因此常錯失預防青少年自殺的先機。因此,溝通互動與了解青少年的想法,多給予鼓勵與支持,讓青少年遠離自殺的念頭。
青少年的所表現出的偏差行為,往往與內心的需求未獲得滿足有極大的關係。有些是因為家庭因素,讓青少年沒有依附感,因此想表現出某些行為吸引別人的注意,好滿足自己。因此健全的家庭功能,對於青少年的成長是很重要的。學校與社會因素,讓青少年無所適從,在學校得不到認同,又受到同儕或社會風氣影響,很容易就參與聚眾鬥毆、參與幫派甚至淪為詐騙集團車手等。許多青少年其實是因為懵懂無知而誤入歧途。過於容易輕信同儕所說的話,再加上法律知識不足。因此,應該要教導青少年相關的法律知識,更要破除青少年認為自己不會那麼倒楣的錯誤認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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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Niederkrotenthaler, MD, PhD, MMSc1; Steven Stack, PhD2; Benedikt Till, DSc1; et al.(2019). Association of Increased Youth Suicides in the United States With the Release of 13 Reasons Why. JAMA Psychia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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